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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教你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与批发许可证件

发布时间:2017-07-19 09:30 点击数:0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项目编号:270江安监01

二、审批项目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7号)、《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川安监【2006】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县安监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有数量限制,全县规划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220个,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可直接向县安监局申请办理。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县安监局

六、行政许可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县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年度更新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临时存放量不得超过150公斤,建筑结构必须为砖混结构。

(三)有烟花爆竹专用库房。库内不得设置照明线路,建筑结构必须是砖混结构,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要求。所堆放的烟花爆竹堆垛高度不超过2米,堆垛与堆垛之间留有适当的间距作为通道与通风巷。储存量根据储存场所的现状由县安监局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50箱(装药量<20公斤)。不得超量存放。  

(四)零售场所和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

(六)交纳风险抵押金。

(七)符合县人民政府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七、申请材料

(一)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零售点安全条件(含周边安全状况)是否符合要求的说明材料(由总店、乡镇派出所和乡镇政府签注初步审查意见);

(三)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已交纳风险抵押金的凭据复印件;

(五)与县安监局签订的安全责任书(一式二份)(属分店的,需提供与总店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一份);

(六)主要负责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2张;

(七)原县安监局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原件。

申报者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申请表格: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该申请书在县政务中心安监窗口或县安监局危化股直接免费领取。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安监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报材料转审核;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2、初审

承办:县安监局危化股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到现场和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转报给分管局领导初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返回受理人。

时限:7个工作日

3、审定

承办:县安监局分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初审核意见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上填写审定意见后,按原渠道返回受理人。不同意初审核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返回受理人。

时限:3个工作日

4、告知

承办:县政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安监窗口取证。

时限:1个工作日

5、颁发许可证

承办: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安监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6、立卷归档:初审工作结束后,县安监局危化股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零售)销售。

十三、收费: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每年由县安监局复审一次,逾期1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自行失效。

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江安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分为常年零售和临时零售。常年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临时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到期后自动作废。需继续经营的,重新申报。

各乡镇暂只办理常年许可。县城所在城区按县人民政府决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制定临时许可办法,办理临时许可证。

十五、监管措施:

对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不准经营,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7号)、《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川安监【2006】372号)对经营户加强安全监管。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件办理方式: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苏安监〔2005〕38号)

 《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苏安监〔2005〕88号)u

实施主体

烟花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审核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即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由省安监局审核发证u

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由市安监局审核发证u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由区、县安监局审核发证和负责辖区内销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u

注:临时零售网点销售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办法由市另行制定

 

办理条件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符合当地的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和当地市场的消费需求,并纳入安全监管;

(二)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企业从业人员1%以上且至少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配备相当数量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专款专用;应当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岗位的从业人员和销售人员等必须通过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销售人员应当掌握所售产品的特性和安全知识,并有能力指导消费者正确燃放;

(六)采取相应的职业危害预防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八)设立储存设施的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储存设施建筑物结构、布局、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储存设施不得改变其功能和用途;

(九)只能向本省合法的生产企业或经省安监局定点的外省生产企业订货,禁止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私人订货、进货,严禁用烟花爆竹、烟火药或原料换取其他物品;

(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流向登记的计算机系统;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程序许可期限:

1、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销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2、常年零售单位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3、临时零售网点销售许可证有效期由市安监局另行规定。

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申请烟花爆竹批发证件申报材料:

(一)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单位各级、各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清单;

(五)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六)建立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应急救援组织的证明材料;

(七)职工体检情况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清单;

(八)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仓库保管和搬运等危险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

(十一)防雷、防静电、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二)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三)经营场所和仓库布局的设计图纸;

(十四)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十五)申请出口经营的批发单位须一并提交针对出口经营所应具备的相关材料;

(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办理费用:不收取费用

注备:本文件只提供参考,具体办理流程与方式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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